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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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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蕭山會計培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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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制:周末班

杭州仁和會計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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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介紹
杭州蕭山會計培訓班學校

【公司簡介】


武漢榮昌仁和會計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是中國實戰(zhàn)會計培訓的知名品牌。在九省通衢之地,崛起了一家會計培訓行業(yè)的品牌——仁和會計教育。它歷經十余載風雨,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從地區(qū)走向全國,從一間教室到二十多省百校分布,擁有近千名實戰(zhàn)會計教師團隊,已經為社會輸送近幾十萬實戰(zhàn)會計人才。

仁和會計教育秉承“仁者愛人,和者諧也”的理念,以“仁愛和諧”為企業(yè)的宗旨。以人為本,因材施教。愛護學員、關心學員,以學員的成功為服務宗旨。在仁和,學員不止學在仁和,而且愛在仁和,感動在仁和。

仁和會計教育建校伊始就努力打造行業(yè)標準,不斷提升教學品質,建立資深老師團隊。學校除特邀中國資深會計老師以外,還不斷簽約具有行業(yè)影響力的資深教師上千名,而且大部分是擁有高級職稱的高級講師、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等,他們均有豐富的會計教學、真賬實戰(zhàn)大型財團的經驗,能滿足各類會計專業(yè)培訓的教學需求。在仁和,學員除了成才還有成功。


仁和會計教育專注于會計實戰(zhàn)培訓。因為我們深知,唯有專注,才能更加專業(yè)。十年以來,我們只在這一領域堅持不懈,努力耕耘,奮發(fā)創(chuàng)新,取得了一個又一個的豐碩成果。仁和會計教育的教學方法與教學理念已經拓展全國,被眾多的會計培訓機構所模仿。仁和,已經成為中國會計教育的知名品牌。


無論你是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或是重慶、杭州、西安、寧波等其它城市,你都能看到仁和的旗幟與品牌。無論你是在寫字樓還是在工廠,或是學校、超市,你都看到仁和的學員。仁和歷經十年的發(fā)展,已經有幾十萬的學員奔赴全國各地,踏上財務崗位,隨著口碑的傳播,仁和的品牌影響力已經深入到全國各地。“學會計,到仁和”已經成為街頭巷尾的口頭禪。仁和會計迅速實現零基礎學員的職業(yè)蛻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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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yè)資格證
為配合新的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杭州會計上崗證)考試工作,我校繼續(xù)舉辦考前輔導班。本次輔導安排如下: 

課程性質
從事會計、出納職業(yè)的必備課程、全省統考

招生對象
沒有會計基礎、沒有學過會計、準備考取會計證的學員
不受學歷、年齡限制

學習課程
會計基礎 財經法規(guī)與職業(yè)道德 會計電算化共三門課程
合格條件:三門課程一次性**

考試形式: 
2012年下半年開始實行無紙化考試,三門課程一次性合格才有效

開設班級
晚上班 每周2-3個晚上
雙休日班 周六或周日一天
白天班 周一到周五白天中選一天
混合班 針對上班時間不固定的人,**晚上和雙休日搭配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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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蕭山會計培訓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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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精講班
培訓內容: 初級會計實務基礎班
初級會計實務強化班
初級稅務實務基礎班
初級稅務實務強化班
初級職稱考前密訓
超值贈送: 1.初級會計職稱標準化財政考試題庫,掌控考點應試能力;
2.強化考前沖刺輔導課程,老師薈萃, 提升學習效果;
3.考試學霸專題交流會

中級會計職稱精講班

培訓內容: 中級會計實務
中級經濟法
中級財務管理
中級會計職稱考前密訓
超值贈送: 1.標準化財政考試題庫,掌控考點應試能力;
2.強化考前沖刺輔導課程,老師薈萃, 提升學習效果;
3.考試學霸專題交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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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融工具列報新會計準則較舊準則有哪些變化



問:2014年金融工具列報新會計準則與舊準則相比,變化了哪些內容?

答: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提高企業(yè)財務報表列報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于2014年6月20日修訂并頒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4]23號),并規(guī)定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企業(yè)應當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告中按照該準則要求對金融工具進行列報,對應的原準則(財會[2006]3號)同時廢止。

新舊準則對比如下(注:新準則紅色字體為新增內容,舊準則綠色字體為刪除內容):

    新準則(財會[2014]23號)

    舊準則(財會[2006]3號)

    **條為了規(guī)范金融工具的列報,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金融工具列報,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條為了規(guī)范金融工具的列報,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金融工具列報,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條金融工具信息的列報,應當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發(fā)行方對發(fā)行的金融工具如何進行分類、計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對企業(y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業(yè)在報告期間和期末所面臨的風險的性質和程度,以及企業(yè)如何管理這些風險作出合理評價 第二條企業(yè)在進行金融工具列報時,應當根據金融工具的特點及相關信息的性質對金融工具進行歸類。

    第三條除下列特殊情況外,本準則適用于所有企業(yè)各種類型的金融工具:

    (一)企業(yè)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規(guī)定核算的對子公司、合營安排和聯營企業(yè)的投資的披露,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但以下情況除外:

    1、與在子公司、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yè)中的權益相聯系的衍生工具,適用本準則。

    2、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有關投資性主體定義的企業(yè),其根據該準則規(guī)定對子公司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適用本準則。

    3、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規(guī)定,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的對聯營企業(yè)或合營企業(yè)的投資,適用本準則。

    (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guī)范的股份支付安排中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義務,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但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應當適用本準則第四條相關的交易和事項以及企業(yè)發(fā)行、回購、出售或注銷庫存股,適用本準則。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但債務重組中涉及金融資產轉移披露的,適用本準則。

    (四)符合原保險合同或再保險合同定義的保險合同,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或《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相關保險合同準則)。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要求從保險合同中分拆后單獨核算的嵌入衍生工具,適用本準則。企業(yè)選擇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的財務擔保合同,適用本準則。

    (五)因具有相機分紅特征而適用相關保險合同準則的金融工具,不適用本準則中關于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qū)分的規(guī)定。嵌入此類金融工具的衍生工具,適用本準則。但嵌入衍生工具本身是一項保險合同的,適用相關保險合同準則。

    (六)職工薪酬計劃形成的企業(yè)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由《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guī)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guī)范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四)企業(yè)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yè)合并》。

    (五)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六)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七)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四條本準則適用于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企業(yè)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簽訂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的合同,應當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四條本準則不涉及按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并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第五條本準則第六章至第八章的規(guī)定除適用于企業(yè)已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認的金融工具外,還適用于未確認的金融工具,例如某些貸款承諾。
    第六條本準則規(guī)定的交易或事項涉及所得稅的,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處理。
    第七條企業(yè)應當根據所發(fā)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結合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第五條企業(yè)發(fā)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第八條金融負債,是指企業(y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一)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yè)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業(yè)對全部現有同類別非衍生自身權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發(fā)行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使之有權按比例以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換取固定數量的該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的,該類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其中,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按照本準則第三章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九條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yè)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企業(yè)應當將發(fā)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二)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如為非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yè)只能**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按照本準則第三章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六條企業(yè)發(fā)行的、將來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

    (二)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第七條企業(yè)發(fā)行的、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yè)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二)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yè)只有**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收取或交付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

    第十條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qū)分:

    (一)如果企業(yè)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有些金融工具雖然沒有明確地包含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義務的條款和條件,但有可能**其他條款和條件間接地形成合同義務。

    (二)如果一項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需要考慮用于結算該工具的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方享有在發(fā)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如果是前者,該工具是發(fā)行方的金融負債;如果是后者,該工具是發(fā)行方的權益工具。在某些情況下,一項金融工具合同規(guī)定企業(yè)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的金額等于可獲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乘以其結算時的公允價值,則無論該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的金額是固定的,還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變量(例如利率、某種商品的價格或某項金融工具的價格)的變動而變動,該合同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第十一條除根據本準則第三章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外,如果一項合同使發(fā)行方承擔了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即使發(fā)行方的回購義務取決于合同對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權,發(fā)行方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于回購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現值或其他回售金額的現值)。如果**終發(fā)行方無需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在合同到期時將該項金融負債按照賬面價值重分類為權益工具。

    第十二條對于附有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fā)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發(fā)行方應當將其分類為權益工具:

    (一)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幾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關情形極端罕見、顯著異常或幾乎不可能發(fā)生。

    (二)只有在發(fā)行方清算時,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

    (三)按照本準則第三章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附有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指是否**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導致該金融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需要由發(fā)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利率或稅法變動,發(fā)行方未來收入、凈收益或債務權益比率等)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或發(fā)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結果)來確定的金融工具。

    第八條對于是否**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需要由發(fā)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等)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來確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fā)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負債。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發(fā)行方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可認定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相關的事項不會發(fā)生。

    (二)只有在發(fā)行方發(fā)生企業(yè)清算的情況下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第十三條對于存在結算選擇權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規(guī)定發(fā)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fā)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發(fā)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均表明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第九條對于發(fā)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fā)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發(fā)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表明該衍生金融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四條企業(yè)應對發(fā)行的非衍生工具進行評估,以確定所發(fā)行的工具是否為復合金融工具。企業(yè)所發(fā)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對于復合金融工具,發(fā)行方應于初始確認時將各組成部分分別分類為金融負債、金融資產或權益工具

    企業(yè)發(fā)行的一項非衍生工具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的,應于初始計量時先確定金融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權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再從復合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中扣除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作為權益工具成分的價值。

    第十條企業(yè)發(fā)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

    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fā)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fā)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fā)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第十五條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企業(yè)應當考慮集團成員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如果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由于該工具承擔了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義務,則該工具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第十六條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一)賦予持有方在企業(yè)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yè)凈資產的權利。企業(yè)凈資產,是指扣除所有優(yōu)先于該工具對企業(yè)資產要求權之后的剩余資產。按比例份額是指清算時將企業(yè)的凈資產分拆為金額相等的單位,并且將單位金額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單位數量;

    (二)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即該工具在歸屬于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yè)資產沒有優(yōu)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三)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們必須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計算回購或贖回價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四)除了發(fā)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本準則規(guī)定的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五)該工具在存續(xù)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于該工具存續(xù)期內企業(yè)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據合同約定,持有方有權將該工具回售給發(fā)行方以獲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權利,或者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發(fā)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給發(fā)行方的金融工具。


    第十七條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發(fā)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一)賦予持有方在企業(yè)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yè)凈資產的權利;

    (二)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

    (三)在次于其他所有類別的工具類別中,發(fā)行方對該類別中所有工具都應當在清算時承擔按比例份額交付其凈資產的同等合同義務。

    產生上述合同義務的清算確定將會發(fā)生并且不受發(fā)行方的控制(如發(fā)行方本身是有限壽命主體),或者發(fā)生與否取決于該工具的持有方。


    第十八條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fā)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除應當具有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所述特征外,其發(fā)行方應當沒有同時具備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一)現金流量總額實質上基于企業(yè)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響);

    (二)實質上限制或固定了本準則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所述工具持有方所獲得的剩余回報。

    在運用上述條件時,對于發(fā)行方與本準則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所述工具持有方簽訂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條款和條件與發(fā)行方和其他方之間可能訂立的同等合同類似,不應考慮該非金融合同的影響。但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斷,則不得將該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第十九條按照本章規(guī)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具有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所述特征,或發(fā)行方不再滿足第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之日起,發(fā)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金融負債,以重分類日該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重分類日權益工具的賬面價值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權益。

    按照本章規(guī)定分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自具有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所述特征,且發(fā)行方滿足第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之日起,發(fā)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權益工具,以重分類日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計量。



    第十一條企業(yè)發(fā)行權益工具收到的對價扣除交易費用(不涉及企業(yè)合并中合并方發(fā)行權益工具發(fā)生的交易費用)后,應當增加所有者權益;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yè)在發(fā)行、回購、出售或注銷自身權益工具時,不應當確認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條企業(yè)發(fā)行的滿足本章規(guī)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財務報表中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第二十一條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于金融負債的,相關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損失,以及贖回或再融資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等,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于金融負債的,其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yè)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種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yè)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

    第二十二條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于權益工具的,其發(fā)行(含再融資)、回購、出售或注銷時,發(fā)行方應當作為權益的變動處理。發(fā)行方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

    發(fā)行方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應作利潤分配處理,發(fā)放的股票股利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總額。


    第二十三條與權益性交易相關的交易費用應當從權益中扣減。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fā)行或處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費用。增量費用,是指企業(yè)不購買、發(fā)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fā)生的費用。

    企業(yè)發(fā)行或取得自身權益工具時發(fā)生的交易費用(例如登記費,承銷費,法律、會計、評估及其他專業(yè)服務費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稅等),可直接歸屬于權益性交易的,應當從權益中扣減。終止的未完成權益性交易所發(fā)生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發(fā)行復合金融工具發(fā)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之間按照各自占總發(fā)行價款的比例進行分攤。與多項交易相關的共同交易費用,應當在合理的基礎上,采用與其他類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項交易間進行分攤。

    第二十五條分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支付的股利,在利潤表中應當確認為費用,與其他負債的利息費用合并列示,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

    作為權益扣減項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


    第二十六條回購自身權益工具(庫存股)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不得確認金融資產。庫存股可由企業(yè)自身購回和持有,也可由集團合并范圍內的其他成員購回和持有。

    第二十七條企業(yè)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所持有的庫存股金額。

    企業(yè)從關聯方回購自身權益工具,還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披露。


    第二十八條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后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一)企業(yè)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是當前可執(zhí)行的;

    (二)企業(yè)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銷。

    第十三條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后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一)企業(yè)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zhí)行的;

    (二)企業(yè)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銷。

    第二十九條抵銷權是債務人根據合同或其他協議,以應收債權人的金額全部或部分抵銷應付債權人的金額的法定權利。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債權人和第三方三者之間簽署的協議明確表示債務人擁有該抵銷權,并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或法規(guī),債務人可能擁有以應收第三方的金額抵銷應付債權人的金額的法定權利。

    第三十條抵銷權應當不取決于未來事項,而且在企業(yè)和所有交易對手方的正常經營過程中,或在出現違約、無力償債或破產等各種情形下,企業(yè)均可執(zhí)行該法定權利。

    在確定抵銷權是否可執(zhí)行時,企業(yè)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法律和法規(guī)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等各方面因素。


    第三十一條當前可執(zhí)行的抵銷權不構成互相抵銷的充分條件,企業(yè)既不打算行使抵銷權(即凈額結算),又無計劃同時結算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得抵銷。

    在沒有法定權利的情況下,一方或雙方即使有意向以凈額為基礎進行結算或同時結算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也不得抵銷。


    第三十二條企業(yè)同時結算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如果該結算方式相當于凈額結算,則滿足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二)以凈額結算的標準。這種結算方式必須在同一結算過程或周期內處理了相關應收和應付款項,**終消除或幾乎消除了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如果某結算方式同時具備如下特征,可視為滿足凈額結算標準:

    (一)符合抵銷條件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同一時點提交處理;

    (二)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一經提交處理,各方即承諾履行結算義務;

    (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一經提交處理,除非處理失敗,這些資產和負債產生的現金流量不可能發(fā)生變動;

    (四)以證券作為擔保物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證券結算系統或其他類似機制進行結算(例如券款對付),即如果證券交付失敗,則以證券作為抵押的應收款項或應付款項的處理也將失敗,反之亦然;

    (五)若發(fā)生本條(四)所述的失敗交易,將重新進入處理程序,直至結算完成;

    (六)由同一結算機構執(zhí)行;

    (七)有足夠的日間信用額度,并且能夠確保該日間信用額度一經申請?zhí)崛〖纯陕男?,以支持各方能夠在結算日進行支付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下列情況下,通常認為不滿足本準則第二十八條所列條件,不得抵銷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一)使用多項不同金融工具來仿效單項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動利率長期債券與收取浮動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換,合成一項固定利率長期負債。

    (二)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雖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風險敞口(例如遠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組合中的資產和負債),但涉及不同的交易對手方。

    (三)無追索權金融負債與作為其擔保品的金融資產或其他資產。

    (四)債務人為解除某項負債而將一定的金融資產進行托管(例如償債基金或類似安排),但債權人尚未接受以這些資產清償負債。

    (五)因某些導致損失的事項而產生的義務預計可以**保險合同向第三方索賠而得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企業(yè)與同一交易對手方進行多項金融工具交易時,可能與對手方簽訂“總互抵協議”。只有滿足本準則第二十八條所列條件時,總互抵協議下的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才能抵銷。

    總互抵協議,是指協議所涵蓋的所有金融工具中的任何一項合同在發(fā)生違約或終止時,就協議所涵蓋的所有金融工具按單一凈額進行結算。


    第三十五條企業(yè)應當區(qū)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與終止確認。抵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并在資產負債表中以凈額列示,不應當產生利得或損失;終止確認是從資產負債表列示的項目中移除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有可能產生利得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yè)在對金融工具各項目進行列報時,應當根據金融工具的特點及相關信息的性質對金融工具進行歸類,并充分披露與金融工具相關的信息,使得財務報表附注中的披露與財務報表列示的各項目相互對應。
    第三十七條在確定金融工具的列報類型時,企業(yè)至少應當將本準則范圍內的金融工具區(qū)分為以攤余成本計量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類型。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照本準則要求,合理確定列報金融工具的詳細程度,既不應列報大量過于詳細的信息從而掩蓋了真正重要的信息,也不得列報過于匯總的信息從而難以區(qū)分各項交易或相關風險之間的重要差異。

    第十四條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業(yè)在附注中披露已確認和未確認金融工具的有關信息。

    企業(yè)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應當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對企業(y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評價。

    第三十九條企業(yè)應當披露編制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和與理解財務報表相關的其他會計政策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對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性質;

    2、初始確認時對上述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做出指定的標準;

    3、如何滿足運用指定的標準。對于以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為目的的指定,企業(yè)應當披露該指定所針對的確認或計量不一致的描述性說明。對于以更好地反映組合的管理實質為目的的指定,企業(yè)應當披露該指定符合企業(yè)正式書面文件載明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描述性說明。對于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混合工具,企業(yè)應當披露運用指定標準的描述性說明。

    (二)指定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標準。

    (三)金融資產常規(guī)購買和出售的會計政策。

    (四)核銷減值準備并減記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的原則。

    (五)如何確定每類金融工具的利得或損失。

    (六)存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發(fā)生減值的適用標準。

    (七)為避免金融資產逾期或減值而重新議定條款的金融資產所適用的會計政策。

    第十五條企業(yè)應當披露編制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對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據;

    2、指定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性質;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顯減少原來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以及是否符合企業(yè)正式書面文件載明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說明。

    (二)指定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條件。

    (三)確定金融資產已發(fā)生減值的客觀依據以及計算確定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所使用的具體方法。

    (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利得和損失的計量基礎。

    (五)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

    (六)其他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政策。

    第四十條企業(yè)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或相關附注中列報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并分別反映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五)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并分別反映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六)其他金融負債。

    第十六條企業(yè)應當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五)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六)其他金融負債。

    第四十一條企業(yè)將單項或一組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該貸款或應收款項使企業(yè)面臨的**大信用風險敞口。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義務,造成另一方發(fā)生財務損失的風險。

    (二)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使得該**大信用風險敞口降低的金額。

    (三)該貸款或應收款項因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本期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這些變動額,是該貸款或應收款項公允價值變動扣除由于市場風險因素的變化導致公允價值變動后的部分;或是企業(yè)以能夠更真實地反映信用風險變動導致該貸款或應收款項公允價值變動的其他方法確定的金額。市場風險因素的變化包括,可觀察的利率、商品價格、匯率以及價格指數、利率指數、匯率指數等指數的變動。

    (四)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的公允價值本期變動額和自該貸款或應收款項被指定以來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

    第十七條企業(yè)將單項或一組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該貸款或應收款項使企業(yè)面臨的**大信用風險敞口金額,以及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分散該信用風險的金額。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義務,造成另一方發(fā)生財務損失的風險。

    (二)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本期因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本期公允價值變動額以及自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以來的累計變動額。

    第四十二條企業(yè)將一項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該金融負債因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本期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這些變動額,是該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扣除由于市場風險因素的變化導致公允價值變動后的部分;或是企業(yè)以能夠更真實地反映信用風險變動導致該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的其他方法確定的金額。對于包含投資連結特征的合同,市場風險因素的變化包括相關內部或外部投資組合業(yè)績的變動。

    (二)該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按合同約定到期應支付債權人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八條企業(yè)將某項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該金融負債本期因相關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

    (二)該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到期日按合同約定應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四十三條企業(yè)應當披露本準則第四十一條(三)和第四十二條(一)中金額的確定方法。如果企業(yè)認為披露的信息未能真實反映相關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中由信用風險引起的部分,則應當披露企業(yè)做出此結論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四十四條企業(yè)將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改變了該金融資產后續(xù)計量基礎的,應當披露該金融資產重分類前后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和重分類的原因。 第十九條企業(yè)將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使該金融資產后續(xù)計量基礎由成本或攤余成本改為公允價值,或由公允價值改為成本或攤余成本的,應當披露該金融資產重分類前后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和重分類的原因。

    第四十五條對于所有可執(zhí)行的總互抵協議或類似協議下的已確認金融工具,以及符合本準則第二十八條抵銷條件的已確認金融工具,企業(yè)應當在報告期末以表格形式分別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下列定量信息:

    (一)已確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總額。

    (二)按本準則規(guī)定抵銷的金額。

    (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凈額。

    (四)可執(zhí)行的總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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